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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2-18 查看次数(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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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答: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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