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就业
一、 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以此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
二、 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
1、 平等就业的原则;
2、 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3、 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4、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三、 公平就业机会
公平就业机会旨在保证所有人,无论某种族、肤色、性别、宗教、血统、年龄,都能依据自身资格得到同样的工作机会。
四、 特殊就业保障
指法规和政策特别规定,国家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
五、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1、劳动者准入条件:年满16周岁和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求职。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的人员:A 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B 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彊、西藏工作的人员; C 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D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或未结案的人员;E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它特殊岗位的人员。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禁止的行为: A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B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C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D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E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F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5、校园招聘活动安排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
七、我国的劳动监督体系由行政监督(包含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而构成。
八、劳动监查的特征:
1、法定性; 2、行政执法性;3、专门性;4、唯一性;5、全面性;
6、处罚性,劳动监察有处罚权,劳动监督部门产无处罚权。
九、劳动监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宣传国家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管理。
劳动监查机构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
第二章 劳动合同
一、 概述
1、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对签约双方都无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在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事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5、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A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年龄不足10年的;
C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或不能胜任情形的;
D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劳动合同条款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体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息;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 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
1、 劳动报酬
2、 工作时间;
3、 休息休假
4、 劳动安全与卫生;
5、 补充保险和福利;
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 职业技能培训;
8、 劳动全同管理;
9、 奖惩;
10、 裁员;
11、 集团合同期限;
12、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调处理办法;
14、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 试用期:
1、不满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无试用期。
2、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1个月;
3、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六、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在解除劳动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七、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等。
十、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最高不超过12年。
十一、集体协商
1、 集团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年首席代表。
2、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3、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度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A、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B、一方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C、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D、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续订要求。
十二、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十三、集体协商争议处协调处理
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十四、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有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六、理解劳动合同的6大误区:
1、 无固定期限是“铁饭碗”
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况,合同都可能解除。
2、 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单位规章制度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实体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违背。
3、《劳动合同法》不保护用人单位
不仅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
4、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5、 求职时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
为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回答。
6、 用人单位可随意裁员
《劳动合同法》明确,发生以下四种情况才能“大规模”裁员:企业破产重整的;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其他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进行经济补偿。
第三章职业培训
一、我国现行职业培训法规主要有:
1、学徒培训法规;
2、技工学校培训法规;
3、就业训练法规;
4、职业教育法规;
5、工人考核、技师聘任法规。
二、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职业性培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三、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进行应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4、有相应的经费。
五、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
1、申请受理;2、考核(或考评);3、发证。
六、我国
第68条第2款规定,从事技术工作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技师任职条件:
1、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 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必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5、 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 准入职业有66个职业目录;职业(工种)有90个;技术工种有50个。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 定义
1、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以及法规和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时间。
2、 休息时间:即工作之外的时间,包括日常休息时间和休假。
二、 工作与休息时间的安排,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
1、 保障用人单位生产任务的完成;
2、 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
3、 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劳动力和提高自身素质,有利于提高效率,对劳动供求双方都有利。
4、 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1、标准工作时间:对大多数人来说,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2、特殊工时计算时间:年工作日为251天,相应的地,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假的权利,对于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加班的,应按照相应的比例发放工作
四、节日休息
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性节日。
五、控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产假与晚婚晚育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
七、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3天的婚丧假。晚婚初婚者奖励7天。
八、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九、缩短工作时间的保护对象包括:
1、从事矿井、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的岗位或者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劳动者;
2、从事夜班工作的员工;
3、哺乳期内的女工和怀孕的妇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是增加30分钟。每天的两次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未成年工。
十、延长工作时间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A、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十一、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薪酬福利
一、工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获得的;
2、工资的标准必须是事前规定的;
3、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依据是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
4、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
5、工资的形式和水平由企业依法自行规定。
二、以西方国定和我国为例,两种工资立法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1、西方国家是保障型工资立法,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分配型(或管理型)工资立法;
2、西方国家是统一调整型工资立法,我国则是分别调整型工资立法。
三、1、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和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计时工资的特点:
1、优点:操作较为简单,评估较为容易;
2、缺点:只能反映劳动者应该提供的劳动量而非真实提供的劳动量。
这一工资形式适用于那些难以量化的岗位和工种。适合于类似自动流水线操作员等容易量化的岗位。
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支付加班工资。
六、加班加点工资:适合于定时工作的员工,对于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不执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规定。
七、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八、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十、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破产时,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十一、补偿金: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十二、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十三、职工福利
定义:又称职业福利或劳动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在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
职工福利的提取: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入成本,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外的职工福利支出。
十四、职工集体福利
定义:是指用人单位举办或者通过社会福利机构举办的供职工集体享用的福利性设施和服务,包括物质生活福利和精神生活福利。
一般包括:A、为满足职工共同需求、减轻职工的家务劳动、方便生活并使职工获得优惠服务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疗养院等。
B、为满足职工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其身体、文化素质而建立的文体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等。
另:其它一些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福利:住房贷款利息给付计划;商业人寿保险;医疗及有关费用的支付;带薪休假;教育福利的资助;法律和职业发展咨询;子女教育辅助计划;雇员股票所有权计划等。
第六章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事劳动能力或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是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劳动者的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则是规定全体成员的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规定,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不同,比较广;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国家事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水平也比较低。
三、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账,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四、养老保险的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化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另:国家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的坱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基金增值。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3、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七、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使劳动者负伤或残废,雇主即应负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的发生是在劳动过程中这两个条件,不论雇主有无过错,都应确定其赔偿责任。
2、工伤保险费由雇主承担,劳动者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
3、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相对较高,受伤者享受的服务项目较多。
八、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九、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3、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有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做出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十一、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宝期间内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十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职工,即失业保险只对有劳动能力但无劳动岗位的人提供保险。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
十三、生育保险:一般包括女性生育时及产前产后检查与分娩时的接生等医疗保险和产假期间的生活保险待遇。
十四、生育保险的来源:
1、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2、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3、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4、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企业必须近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五、附表
1、名项保险适用范围
保险各类 | 适用范围 |
养老保险 |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 |
医疗保险 | 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2、乡镇企业及期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汉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
3、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以级以上行政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 、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实行统筹。 | |
工伤保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种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 |
失业保险 |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
2、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
生育保险 | 1、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的待遇一般按照同样的标准实行。 |
2、各类保险缴费办法
例:
类别 | 基本工资 | 养老保险 | 医辽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 ||||||
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企业 | 个人 | ||
比例 | 2200 | 20% | 8% | 6% | 2% | 工资总额*费率 | 0 | 2% | 1% | 1% | 0 | 12% | 12% |
缴费金额 | 440 | 176 | 132 | 44 | 0 | 44 | 22 | 0 | 264 | 264 |
3、各类保险基金的组成及支付情况
种类 | 基金的组成 | 基金的支付条件及范围 |
养老保险基金 | 1、用人单位、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 1、达到退休法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
2、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收益和利息收入 | 2、缴费年限满15年 | |
3、政府的财政补贴 | 3、退休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直至死亡。 | |
医辽保险基金 | 1、统筹基金 | 1、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
2、个人账户 | 2、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 |
工伤保险基金 | 1、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 | 1、工伤保险待遇; |
2、工伤保险的利息; |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
3、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用于工伤保险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 |
失业保险基金 | 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 1、失业保险金 |
2、基金利息; |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辽补助金; | |
3、财政补贴 |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它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
4、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 |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及其他。 | |
生育保险基金 |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 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4、能享受各类保险的条件
保险各类 | 享受保险条件 |
养老保险 | 1、达到法宝退休年龄的 |
①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
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也就通常所说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
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
2、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的 | |
失业保险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一年的;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第七章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
1、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采用的是“劳动安全卫生”这一术语。
2、人类最早的劳动保护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颁布的《矿工保护法》和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
3、我国最早的劳动保护相关法规是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
二、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
1、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2、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不卫生的发生。
3、主要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证劳动者的适当休息以及对女工、未成年工实行行列保护等工作来实现。
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
2、安全教育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B、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度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度;
各企业要在每年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至20%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类型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5、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包括:
A、事故报告;
B、事故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C、事故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6、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A、《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从事生产活动。
B、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四、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类作业,采掘(剥)作业,危险物品等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五、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规程,必须符合“三同时”标准,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用人单位务必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
七、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期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八、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包括:
1、工业卫生设施;
2、安全技术设施;
3、个人防护设施;
4、生产辅助设施。
九、按照《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十、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有:
1、森林采伐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连续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另,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劳动虽然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忌范围之内,但对妇女身体有隐性破坏作的的,用人单位也应避免安排女职工从事。
十一、国家对未成工的招用规定有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1、劳动者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未成年功是指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两者的区别是,未成年工为允许录用的工作,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录用的。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并非所有企业者不能招用年龄小于16周岁的儿童。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4、企业招用员工的程序。用人单位有招用员工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5、对未成年人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十二、如果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态严重的可能将被刑事处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也将被撤职或者罚款,罚款最高可达20万元。主要负责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离职、退休与裁员
一、离职:
1、定义:是指尚未丧失工作能力的员工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离现有的工作岗位。离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辞职,另一种是自动离职。
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内退
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年111号令,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内退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员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
三、退休
定义:是指劳动者因为年老,或者因工致残、因病致残等经过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法判定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养老休息。我国职工必须具备“两龄”,一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个人缴费年限。
四、裁员
定义: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宝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五、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保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有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员工离职的程序:
1、辞职申请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2、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离职人员签协议,发《离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3、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规定的,超过3个月单位仍不能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
4、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如与单位发生争议,仲裁后服务中心发给《辞职证明书》。
十、《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一、退休条件:
1、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损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职员,男年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第1项条件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作、职员,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段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4、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作、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
5、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十二、我国《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十三、裁员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裁判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或100人以上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九章工会与职工管理
一、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
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工会法律地位为宗旨的会法。
按工会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
二、工会的职权:
1、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2、对不适当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意见权
3、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提出意见权
4、工会有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的权利
5、工会有依法调查的权利
6、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三、工会维护职工的权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就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2、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指维护职工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两个主要的机制和手段:
1、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经过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工会的组织结构: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2、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3、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4、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5、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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