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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且未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2-18 查看次数(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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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且未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出具转移函,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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