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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下月起推行“首违不罚”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5-03-10 查看次数(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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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5月20日从深圳国税局获悉,从6月1日起,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逾期申报和部分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首次违反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在限期内改正的,将不予处罚。


  据介绍,“首违不罚”是指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处罚的部分违法违章行为,纳税人首次违反、情节轻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包括: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三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三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丢失已开具发票,丢失百位发票5份以下,丢失千位发票2份以下,或同时丢失百位发票5份和千位发票2份以下的。


  深圳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推行“首违不罚”,大幅降低处罚标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即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一批措施之一。推行“首违不罚”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理念,特别是将占2013年全部税收违法行为82.2%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纳入“首违不罚”范围,将大幅减少处罚次数。


  除了“首违不罚”外,深圳国税局还放宽处罚档次。鉴于目前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已经实行“按季申报”,对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类违法行为由按月份改为按季度设置处罚档次,对企业的处罚标准起点由200元降为50元;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按原标准逾期申报3个月即可适用一般程序,按新标准逾期1年半仍适用简易程序,情节严重的才适用一般程序,减少办理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纳税人。


  此外,深圳国税局还大幅降低处罚标准。以企业逾期申报超过90天为例,按原标准处罚1000元,按新标准处罚100元,处罚金额降低了10倍。降低部分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将常见的发票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标准由200元降低为50元,将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由罚款1000元以下转为责令限改。


  深圳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各项要求,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深圳国税局开展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活动,采取系列举措“做好三个服务、实现三个满意”,践行“为纳税人办好事,让纳税人好办事”的承诺。自活动在今年2月开展以来,该局政策法规部门迅速行动,组建税务行政处罚专责工作小组,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征求意见和建议,突破性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基准进行修订,“首违不罚”、降低违法处罚标准、增设提醒短信服务等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将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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