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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4-01-13 查看次数(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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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8月1日,李某在一家公司参加应聘面试后,公司认为李某符合岗位要求,遂向李某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仅通知李某前去报到,还对李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李某一直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聘书所定期限届满后,公司要李某走人。李某以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向其发过聘书,聘书就是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须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的关键在于聘书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公司当然不必每月向仲玫支付两倍工资;反之,则应每月向仲玫支付两倍工资。


  而事实上,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首先,本案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聘书属于公司经过面试后,希望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要约,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还应当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本案聘书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劳动内容、劳动期限、权利义务等等九项条款。现实中,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必备条款,劳动者也签字认可,表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聘书因转化成了劳动合同,而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而劳动者未直接签字认可,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公司对李某所发聘书只对李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只有公司单方盖章,并没有包含其它必备条款,也未经李某签字认可,故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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