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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并不仅限于房产税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3-11-22 查看次数(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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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财经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昨天在第三届浙商房产高峰论坛上表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提到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其中的“房地产税”,并不是单指房产税。


  “凡是和房地产相关的税收都可以纳入这个概念。”他认为,房产税的推出还需要经过“在改革中总结经验之后,从条例和暂行条例,再到法”这样一个过程。


  贾康表示,“加大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我个人认为,未必是只讲上海、重庆已经启动的房产税,凡是和房地产相关的税收都可以纳入这个概念”。


  “我们现在开征的18种税,实际上只有三种立法形式称之为法,这符合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的客观现实。从立法的严肃性来说,要考虑现在中国从法、到条例(或暂行条例),一直到红头文件,一起构成我们的法规体系。这个法规体系包括红头文件,所以说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没有违法,是在法律体系里面有依据的,国务院对上海、重庆的试点给予了认可,合乎现在的法规现实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将按照这样的条件继续演变。需要在改革中间总结经验之后,演变到条例或暂行条例,再到法。”


  如何理解《决定》中所提的“适时推进改革”,贾康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说:“‘适时推进改革’是给了一个弹性的说法。比如说,上海、重庆的两地的改革推出就是适时的,是客观需要,敢为天下先,(有关部门)先找到两个地方破冰,试着柔性切入以后建立框架,在试点以后,适时推进两地试点相关类型的房产税改革。”


  “去年没有看到动作,今年已经接近年底,仍然没有看到动作。没有看到动作并不意味着方向没有锁定,它需要反复磋商,最后‘适时’到可操作方案上。今年下半年,发改委和财政部的领导都说要推进房产税的改革实验,在这次全会决定正式公布以后,这个‘适时’在时点上怎么掌握,我们需要拭目以待。”


  作为国内积极支持推进房产税的财经专家,贾康曾多次表示房产税应该只针对高端住户征收,也即从个人拥有第三套住房开始征收。昨天,他再次表述了对房产税设置的看法:“整个房地产税要系统化,要整合优化,包括从土地开发,到土地开发以后提供的成品交易,再到这种成品包括居民消费性住房保有的各个链条上的税费要优化,该取消的取消,该确立的确立,这是房地产税要有的框架,我们才能适应建设现代国家,构建现代税制。”


  对杭州能不能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贾康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杭州房地产业非常活跃,全国都在关注,扩大房产税试点,都说会是杭州,我觉得在现在的舆论环境和鼓励多样化的观念、理性争论的氛围之下,杭州试点肯定有积极的因素。我们一起寻求提建设性的意见,和管理部门互动。在今后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一旦管理部门认为操作方案可以付诸实行,就可以操作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不赞成听风就是雨,在没有听到确切的消息之前就满城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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